(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交通设施犯罪案件。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4日16时左右,被告人窦某为发泄不满,在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北郊G217国道与库俄线07号公铁桥处,将两块水泥档砟块取下后放置在库俄线K8-940m处两侧的钢轨上,次日,用同样的手段将障碍物第二次放置在该处,导致两列机车冲撞障碍物,停车37分钟,严重影响了火车的正常运行,经勘查两列机车一位端有撞击痕迹。经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部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窦某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的行为可能使行驶中的火车发生倾覆,有车毁人亡的危险。
该案开庭后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铁路上放置的障碍物,足以使火车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名,依法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行为属于为泄私愤、报复社会行为,破坏铁路设施设备,企图造成列车冲撞倾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令人不寒而栗,处罚必究。鉴于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该案的审判有效打击了破坏铁路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确保铁路安全运行、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 毛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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