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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今日报丨一天假价值4000元?长沙一主播休丧假超标一天被扣光底薪

  • 2022-11-08 09:55:18 来源:潇湘晨报

11月7日,李女士在记者陪同下,来到公司办公室进行协商。图/实习记者袁磊

11月7日,长沙市民李女士向记者求助,希望能够拿回4000元底薪:“一天假价值4000元,这个假我请不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份“高价请假单”的背后发生了什么?7月,李女士与湖南湘诚广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下一份《独家经纪合作协议》,成为公司的一名主播。10月11日,李女士得知,奶奶病危,第二天,她向上级提出休假一周的申请,被告知“最好4天内回来”。10月13日,李女士的奶奶不幸病逝,三天后,李女士回到长沙。由于天色过晚,她没有去上班。11月1日,李女士被告知,10月份的工资里,她将被扣除4000元底薪,绩效部分只能拿到当月绩效的60%,最后只有1000多元。“我说我要向劳动局咨询,负责人就把我踢出工作群了。”目前,李女士已经离职。双方仍在协商。

7月21日,李女士与湖南湘诚广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下一份《独家经纪合作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李女士每个月至少直播26天,每个月直播总时长不得低于156小时。在完成这个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个月给她发4000元保底工资。

双方还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并约定好:李女士每天需出镜6小时,播满1个月后,可享受每月4天带薪休假。公司每月每人4天公休假,每周休假一天。若遇到突发情况需要请假,经调查属实,可以酌情处理。若出现不请假,请假无批准,一律按照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300元。

签下合同后,李女士成为该公司的一名娱乐主播,每晚7点开始直播,主要是和网友们聊天。在上了两个多月班后,10月11日,李女士接到家里人的电话称,奶奶病危。第二天,李女士一边回家,一边和公司管理人员申请请假一周,管理人员建议李女士最好在“4天之内回来”,李女士答应了。

10月13日晚上,李女士的奶奶不幸去世。10月16日晚上,李女士回到长沙。由于回来时间太晚,李女士没有去上班。李女士通过微信告知工作人员,自己星期一(10月17日)回来上班。

令李女士没想到的是,11月1日,她被公司告知,自己11月将拿不到4000元保底工资。“我说我要去劳动局咨询,公司负责人就把我踢出工作群了。”目前,李女士已从公司离职,但她希望公司能够给她4000元底薪。“多1天假就扣4000元,这个假太贵了,我请不起。”李女士告诉记者。

11月7日,记者陪同李女士来到此前她上班的公司,位于长沙市湘府东路的湘广视听文化传媒。运营主管胥先生表示,之前李女士的工作态度消极。“虽然她每个月都按要求播满了时长,但在我们检查过程中,她存在消极直播的现象。”他告诉记者,公司一共有90多名主播。除了李女士,其他人每天除了播够规定时长,还会主动加播,但这点遭到李女士的反对:“我也曾一天播过9个小时,而且我们签约签的一天就播那么久。”

对于李女士提到的请假问题,胥先生回应称,此前他们在开会时,明确说明过请假制度。“我们开会时强调过相关制度,李女士在开会时就出现过迟到的行为。”

目前,双方的争议点在于对公司请假制度的理解不同。胥先生说,李女士这个月之所以只能拿1000多元,是因为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所导致。“公司的规定是,请假天数不能超过当月休息天数。李女士请了5天假,超过了本月休假天数1天,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我们要扣除她这个月的底薪。”对此,李女士解释称:“此前成先生(该公司工作人员)确实告诉我相关制度,但我以为的请假天数是指原有的4天假加上3天假,总共7天。”

成先生则表示,此前李女士曾想请7天假,在他的建议下李女士才没有请那么久的假。“员工家人去世,这种情况谁都不愿意看到。但严格来说,在丧假的相关申请规定里,爷爷奶奶不是员工的直系亲属,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批准的。我们还给她批了这么多天假,现在都没收到她的纸质请假条。而且根据相关规定,调休是要提前报备的,她没有提前报备。本来还要扣除她300元缺勤的,但考虑到情况特殊,我们没有扣除这笔费用。”

目前,双方仍然就此事在进一步协商。李女士表示,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功,她会申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诸多争议点。类似情况下,主播们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的意见。

焦点一:若祖父母去世,员工是否能够按照“直系亲属去世”申请丧假?

刘明认为,丧假仅限于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其他亲属去世的,职工原则上不享受带薪丧假。而职工直系亲属指的是父母、配偶、子女。所以爷爷去世,确实不属于可享受丧假的范围。

焦点二:李女士与公司签订的《独家经纪合作协议》是否相当于劳动合同?

刘明认为,一般情况下《独家经纪合作协议》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但如果协议内容满足三条规定,则等同于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符合下面的三条:(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关系符合上述三条的规定,如果有则所谓的《经纪合作协议》就是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则不是劳动合同。《独家经纪合作协议》约定的所谓奖惩制度并不能完全证明李女士与公司就有劳动关系。”

焦点三:多请假一天就不发底薪是否合法?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就将其踢出工作群,算不算违约?多请假一天就不发底薪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律上是否支持“请假时间过久”而裁员?刘明认为,上述问题的关键点同样在于李女士与公司是什么关系。如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则需要根据《民法典》相关内容来判断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记者 王胤期 实习生 袁磊)

来源:潇湘晨报

标签: 合作协议 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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