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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天下!情侣闹掰起诉索要4.8万元,为何法院支持了这笔“分手费”

  • 2022-11-16 19:02:34 来源:华声在线

华声在线11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情侣闹分手,女方写下“欠分手费4.8万元”的欠条,却迟迟没有还钱。男方起诉到法院,女方认为“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拒绝偿还。

近日,岳阳中院二审宣判了该案,并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为何这个案子法院会支持“分手费”?今日,该案法官对此进行了解析。(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关资料图)

李明与张红曾是同学,后来成为男女朋友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两人一起购买了一辆小车,登记在张红名下,车辆含税价格为12.18万元。

但好景不长,两人感情走到了尽头。分手时,双方就车辆归属以及折价补偿问题进行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车辆归张红所有,而张红给李明补偿部分现金。张红向李明出具一张欠条,上面注明:“今欠李明分手费3.8万元,年底还清。另外1万元在年后还清,合计4.8万元”。

欠条是写了,但是张红一直没把钱还上。李明多次催要也没能拿回钱,起诉到湘阴法院,要求张红按照合同约定偿还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张红向李明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8万元的“分手费”欠条,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车辆,在分手过程中对车辆归属以及折价补偿进行过协商调解,在分手后该车辆实际由被告张红所有并使用。

虽然欠条上写的是“分手费”,但该款项并非字面意思的分手费,而是双方对共同所有车辆分割后,由张红给李明相应的折价补偿款。

张红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其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愿意向李明支付相应款项。财产补偿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确认。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张红支付4.8万元。

张红不服一审判决,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岳阳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分手费”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但实际上并非法律概念,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分手费的规定。

一般来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索要分手费很难得到支持。而本案中,虽然欠条上写明的是分手费,但李明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车辆的事实,分手后双方关于车辆归属及补偿进行过协商,因此,张红在此基础上出具的欠条并不是分手费,而是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后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的折价补偿,财产补偿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一审:黄娟 二审:黄京 三审:张军)

标签: 折价补偿 一审法院 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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