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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热点:不在房产证里的“小花园”造成邻居损失,业主要担责吗?

  • 2023-02-16 11:02:29 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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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讯(全媒体见习记者 周玉意 通讯员 胡蒙)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某某赔偿原告颜某某财产损失及鉴定费等损失共计45000元。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向某某均系沅陵县沅陵镇某某栋房屋的业主,两户均在一个单元,原告颜某某居住在05室,被告向某某居住在06室,其中06室房屋系复式楼,每栋房屋的高层均有一个封闭露天天台。

2020年5月,沅陵县沅陵镇两次发生暴雨,原告颜某某家出现渗水,造成部分家具被漏湿、墙面受损。后经排查发现,该栋露天天台用于排水的下水道被一只铁碗及部分叶子等堵住,造成天台积水,积水从楼道渗入下面部分业主家中,致原告家中渗水受损。原告颜某某家因漏水造成的所有损失经鉴定为39000元,鉴定费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原告颜某某房屋因渗漏水造成财产损害,由此要求义务人赔偿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向某某辩称,不动产权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证实该栋露天天台并不在其产权范围内,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际上,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及房产证上均没有写明该露天天台,该露天阳台与被告向某某的房屋直接相通,没有任何门户、建筑物限制,而且该露天阳台系一个封闭的区域,均只能由该户控制、管理、使用,被告向某某亦在该露天天台上种有花草。因此,被告向某某有谨慎、妥善的管理义务。

堵住下水道口的铁碗取掉后,再下雨时,原告家再也没有出现渗漏水的现象,更加证实造成该次渗漏水的原因是由于露天天台的铁碗堵住下水道排水口。虽然被告向某某辩称没有证据证实该铁碗的所有人是被告向某某,但是由于该铁碗出现在被告向某某管理的区域内,即使堵住下水道的铁碗不是被告向某某家所有,但是由于该露天天台是被告向某某控制、管理、使用,被告向某某亦有排除该妨碍的责任。综上,沅陵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标签: 财产损害赔偿 一个单元 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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